對餐飲亂象說“NO” !食品安全還得向古人看齊!
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。自古以來這句話就常掛在人們嘴邊,食物是作為最基礎的人體養分需要,馬虎不得。但是如何保證吃的安全放心,就成為了歷朝歷代管理者們的必修課題。
據《禮記》記載, 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:“五谷不時, 果實未熟, 不鬻(yù)于市。”這里所講的"不時"是指未成熟。這一規定被認為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。
孔子在《論語·鄉黨第十》提到了多個“不食”原則:“魚餒(něi)而肉敗,不食。色惡,不食。臭惡,不食。失飪,不食。不時,不食。這說明古人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已經到了一個很高的境界。
唐朝《唐律疏議》記載:“脯肉有毒,曾經病人,有余者速焚之,違者杖九十;若故與人食并出賣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絞;即人自食致死者,從過失殺人法”。意思是,食物有毒,致人生病,應立即焚毀剩余食品,否則將被仗責九十;如果故意給人吃或者售賣,致人生病,將要被判徒刑一年,如果食品致人死亡,將被判處絞刑。
如果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食用應被焚毀但未被焚毀的食品以致于死亡,也將被按過失殺人罪處罰。由此可見,古代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也是非常嚴厲的。